浙江省洞霄宫学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

2024-07-30 健康浙江 0


 

为了加强本团体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根据《浙江省洞霄宫学会章程》及国家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 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,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。

第二条  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。

第三条  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,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理事单位和会长单位,会费标准为:

(一)个人会员每年50元人民币;

(二)事业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人民币;

(三)企业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人民币;

(四)届中入会的会员,按本届剩余时间缴纳会费。届中职务调整的会员,会费作相应调整;

(五)已收缴的会费,不予退还。
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,向本会提供捐赠。

第四条  个人会员会费于每年131日前缴纳;新入会会员应于正式入会后1个月内,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五条  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。

第六条  会费应当本着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管理使用。主要使用范围是:

(一)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;

(二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支出;

(三)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洞霄宫文化和重建发展的宣传推广、政策研究探讨交流等活动的支出;

(四)对贡献突出的优秀会员的奖励支出;

(五)出于人道主义,在救助灾害、扶残助学、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,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;

(六)本团体管理经费和日常驻会工作人员工资费用等支出;

(七)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支出。

第七条  特殊条件的会员,其会员费经理事会同意给予免缴。

第八条  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,定期公示,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。

第九条  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效。

第十条  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浙江省洞霄宫学会理事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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